(2017)内0781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昝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1刑初9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昝某,女,1979年4月24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3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2月22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被满洲里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以满检刑诉(201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金慧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7日、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春武、鲁明玉,被告人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19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昝某酒后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沿满洲里市扎赉诺尔区新华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亚欧汽车修理厂前路段时,与同向前方推自行车行走的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于某某硬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并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某某的伤势为重伤二级。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昝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对被告人昝某提取血样检测,检验出乙醇含量为130.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昝某通知朋友刘某某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赔偿了被害人于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据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认定被告人昝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及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说明、归案情况说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于某某的陈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书、事故车辆类型鉴定意见书、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满洲里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昝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重伤,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昝某通知朋友电话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被告人昝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慧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雪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