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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军琪申请执行任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琪,任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曹军琪,男。被执行人任振东,男。本院在执行曹军琪申请执行任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