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曹军琪申请执行任振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军琪,任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37号申请执行人曹军琪,男。被执行人任振东,男。本院在执行曹军琪申请执行任振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正在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37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王 枫审判员 蒙永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