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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文少奇诉张兴武彭铁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少奇,张兴武,彭铁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文少奇,男。被执行人张兴武,男。被执行人彭铁平。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682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本金65000元,利息32803元(从2013年2月7日起至2016年11月7日为28600元;以65000元为基数,按月息一分的标准计算,暂计算2016年11月8日至2017年5月22日止为4203元),迟延履行利息341元(以65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暂计算2017年4月22日至2017年5月22日),案件受理费1070元,执行费875元,以上共计1000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兴武、彭铁平的银行账户存款10008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韩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