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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2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蓉蓉与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蓉蓉,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2011号申请执行人李蓉蓉。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李蓉蓉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91-21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蓉蓉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后被执行人西安前沿动力软件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9180.06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等剩余执行请求,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完毕。综上,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7】91-21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