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02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告于亚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亚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785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负责人:陈雪松,经理。委托代理人熊伟,吉林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亚才,男,196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于亚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有效的联系,致使本院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春媛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人民陪审员  鄂文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