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6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俊、李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俊,李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6810号原告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6750346K,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国丰大厦1幢1201室。法定代表人沈永良。委托代理人佟太忠,男,员工。被告李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被告李漪,女,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俊、李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俊、李漪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127元,由浙江卓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潇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汤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