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春芹与简福建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春芹,简福建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83号原告:林春芹,女,197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简福建,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林春芹与被告简福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林春芹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春芹以与简福建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春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林春芹负担。审判员 江晓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梅兰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