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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毛海冰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82号毛海冰,男,1984年8月12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北路××国××小区××单元××室,联系电话133××××1839魏彦良,男,1980年11月22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中心路××楼××单元××室任秀霞,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中心路××小区××楼××单元××室毛海冰申请魏彦良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13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毛海冰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213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小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