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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2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冯新旺与吴桓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旺,吴桓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53号申请执行人冯新旺,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淇滨区。被执行人吴桓仓,男,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淇县。冯新旺申请执行吴桓仓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新旺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冯新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