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五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五一路支行,徐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1执33号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五一路支行,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五一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被执行人:徐梅,女,汉族,1963年11月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五一路支行与被执行人徐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漯河仲裁委员会2017年3月28日作出的(2017)漯仲字第17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梅未履行(2017)漯仲字第17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各项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五一路支行的执行申请,本院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变卖、拍卖(评估)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沛审判员 刘晓军审判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建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