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81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唐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某,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81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唐某某,男,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被执行人曹某某,女,农民,住辽宁省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与被执行人曹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凌海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2015)凌海右民初字第0241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唐某某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多次到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出传唤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均未到庭,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人至今无法联系,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凌海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1执15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执行法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小兵审 判 员 娄志强助理审判员 闫若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