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与陈苏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陈苏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民初21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住所地丰县向阳中路7号。法定代表人:巩尊敬,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和,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玲,该支行职员。被告:陈苏苏,男,1987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以下简称丰县农业银行)与被告陈苏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丰县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和、刘海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苏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县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贷记卡本金2974元,利息及滞纳金(按照合同约定,从2016年3月5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苏苏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被告陈苏苏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62×××43,信用额度为3000元。被告透支消费后,未按约偿还,截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所欠信用卡本金2974元、利息及滞纳金528.42元,消费手续费50.2元,合计为3552.62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被告陈苏苏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5年9月14日,被告陈苏苏向原告丰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承诺“本人已阅读和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领用合约的规定”。原告经审核,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43、授信额度为3000元的信用卡一张。另查明,截至2017年2月20日,被告陈苏苏所欠信用卡本金为2974元、利息及滞纳金为528.42元,消费手续费50.2元,合计为3552.62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陈苏苏的身份证复印件、信用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账户基本信息打印件、账户详细信息打印件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陈苏苏向原告丰县农业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承诺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原告批准被告的申请并向其发放信用卡,原被告之间形成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收费标准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卡号为62×××43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000元)一张,被告使用该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显属违约,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全部本金、利息、滞纳金等。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的信用卡本金2974元、利息及滞纳金528.42元,消费手续费50.2元,合计为3552.62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信用卡本息还清之日止结欠的利息、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被告陈苏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苏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偿还暂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的信用卡本金2974元、利息及滞纳金528.42元、消费手续费50.2元,合计为3552.62元及自2017年2月21日起至信用卡本息还清之日止结欠的利息及滞纳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苏苏负担,随案款一并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赵贵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洪 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