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执7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西场支行、吴均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西场支行,吴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21执7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西场支行,住所地合浦县西场镇财政西路4号。负责人:梁小文,行长。被执行人:吴均忠,男,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合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浦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均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桂0521执75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均忠名下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华发花园6号区49、50号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合国用(2009)第1491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合房权证合浦字第××号;他项权证号:合房他证合浦字第××号】。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被执行人吴均忠已按执行和解协议还款700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暂不处置上述已查封的房地产,并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莫武翊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俊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