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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3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蒋子敬、许新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子敬,许新生,李汉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蒋子敬,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威县人,被执行人许新生,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威县人,汉族,被执行人李汉洋(阳),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威县人,农民,申请人蒋子敬与被执行人许新生、李汉洋(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于(2015)威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蒋子敬于2017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限制出境。因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威县人民法院(2015)威民一初字第10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凤楼审判员  孙志洋审判员  李长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