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恢字第267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267朱健与陈世荣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健,陈世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句执恢字第267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朱健,男,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现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陈世荣,男,1976年12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朱健与被执行人陈世荣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句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4年5月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102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880元,由被执行人陈世荣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执行,2015年8月4日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2015年10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句执恢字26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潘 玮审判员 曾 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合议笔录时间:2017年5月22日地点:本院执行庭合议人员:陈琴、潘玮、曾旎记录:朱子晔被执行人:陈世荣案由:追偿权纠纷案号:(2015)句执恢字267号曾旎:(2015)句执恢字267号案件承办人邰成贵,将建议裁定该案依法撤回的执行材料移送本合议庭合议。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我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5)句执恢字267号案件的执行。潘玮:根据执行情况,我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5)句执恢字267号案件的执行。陈琴:根据执行情况,我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5)句执恢字267号案件的执行。合议庭一致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终结(2015)句执恢字267号案件的执行。合议人员签名:书记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