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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2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催5号申请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3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00100061/21723634,票面金额柒万元整,付款人某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开户银行长沙银行瑞昌支行,收款人株洲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6年9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7日,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向湘菱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杨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思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