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终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终2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李保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威,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街2号。法定代表人:周兴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澎,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星河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5)成知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案涉《专利实施许可联合办厂合同书》内容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和联合办厂两部分,其中专利实施许可的权利义务主体是星河公司和北山公司。合同约定由星河公司、北山公司、北京明日星河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日公司)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合同生效。明日公司未在合同上签字,星河公司和北山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双方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技术费、人员培训、提供设备等主要义务。但合同履行期间,北山公司曾以明日公司未签字,以及星河公司未按时发运设备等原因,向星河公司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的50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星河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山公司向其支付500万元。由于北山公司经传唤未到庭,一审法院缺席审理,该后果应由北山公司承担。但由此导致案涉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能否继续履行等基本事实不清,即判决北山公司向星河公司支付500万元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知民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滦平北山大酒店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 丽审判员 余 静审判员 韦丽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