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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某与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245号原告:申某,女,193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董学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赵某2,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子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