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申某与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赵某1,赵某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1245号原告:申某,女,193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董学明,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1,男,195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赵某2,女,197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强英军,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申某与被告赵某1、赵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9200元,减半收取计9600元,由原告申某负担。审判员 赵美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子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