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2执1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家永、王海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家永,王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483号申请执行人:袁家永,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被执行人:王海涛,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安徽省肥市瑶海区,本院作出的(2017)皖0102民初14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海涛的银行存款1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