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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9民特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某2与陈某1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2,陈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9民特20号申请人:陈某2,男,194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楚瑶,上海欧瑞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1,男,192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申请人陈某2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陈某2称:被申请人陈某1与申请人陈某2系叔侄关系。被申请人于1995年7月11日离家后,至今未归。申请人于2010年1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被申请人目前仍无音讯。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陈某1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某1,男,192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一村XXX号XXX室。与申请人陈某2系叔侄关系。申请人陈某2申请宣告陈某1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陈某1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陈某1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陈某1离家后一直音讯皆无,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现申请人陈某2申请宣告陈某1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某1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桑  静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宁、顾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