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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春妨害公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刑初30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春,男,现住长岭县。曾因犯流氓罪,于1992年12月29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23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于同年2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春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书记员郭和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春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醉酒闹事,后由医院保安向公主岭市公安局驻中心医院民警时晓昕和孟啸生报警,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时晓昕、孟啸生在中心医院公安值班室经出示执法证件对被告人张春询问情况时,被告人张春辱骂民警时晓昕、孟啸生,并用拳头将民警时晓昕打伤。经鉴定:时晓昕左面部损伤评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张春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时晓昕、孟啸生的陈述,证人支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司法鉴定意见,工作证复印件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春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春当庭否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部分证据有异议。被告人张春辩解,没有打警察,是其自己被警察打伤了。经本院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张春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醉酒闹事,后由医院保安向公主岭市公安局驻中心医院民警时晓昕和孟啸生报警,公主岭市公安局民警时晓昕、孟啸生在中心医院公安值班室经出示执法证件对被告人张春询问情况时,被告人张春辱骂民警时晓昕、孟啸生,并用拳头将民警时晓昕打伤。经鉴定:时晓昕左面部损伤评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照片、门诊病历,证明时晓昕左面部损伤评为轻微伤。2、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春案发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春具有刑事责任年龄。4、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春案发后被带到公主岭市公安局东三派出所,后被传唤至公主岭市公安局办案中心。5、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张春的前科情况。6、人民警察证,证明时晓昕、孟啸生的警察身份。7、证人孟啸生证言,证明孟啸生是公主岭市公安局东三派出所驻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公安值班室民警,和时晓昕是同事,案发当天时晓昕给孟啸生打电话说中心医院有一男子闹事,见谁打谁,中心医院的保安已经将该男子控制在保安室了,孟啸生和时晓昕一起到保安室后,看见一名男子当时喝了不少酒,孟啸生就向该男子出示了警官证,然后和时晓昕把该男子带到隔壁的公安值班室,这名男子一直不停的骂孟啸生和时晓昕,时晓昕和孟啸生再次向这名男子出示警官证,该男子还骂,还说他是警察的爹,然后该男子就伸手打了时晓昕脸上一拳和一个嘴巴,孟啸生就用警绳把这名男子控制住了,时晓昕就给指挥中心打电话请求警力,不一会巡警来了把人带走了。8、证人支某某证言,证明支某某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保卫科工作,案发当天支某某同事韩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医院六楼有一名男子闹事,见谁打谁,韩某某把该男子带到保卫科办公室,支某某到保卫科看见该男子喝了不少酒,还一直骂保卫科的工作人员,支某某一看处理不了就给驻中心医院的警察打电话说明了情况,时晓昕不一会就来了,进屋就出示了警官证,该男子还骂,说愿意谁谁,这时孟啸生也来了,说他们是警察,该男子还骂人,还说他是警察的爹,然后时晓昕和孟啸生把该男子带到公安值班室,在公安值班室询问时知道该男子叫张春,张春还在骂人,还用手打了时晓昕脸上一拳和一个嘴巴,孟啸生就上前用警绳把该男子控制住了,随后巡警来了,把该男子带走了。9、证人鞠某、韩某某证言,均证明二人是公主岭市中心医院保卫科干事,案发当天在医院值班,下午3点多钟,鞠某接到一个电话,说有一名男子在医院六楼闹事,韩某某就先上楼去了,过了一会,韩某某就拽着一个男的从楼上下来,鞠某见该男子喝多了,嘴里一直说着脏话韩某某等人,鞠某就和韩某某把该男子带到值班室,该男子一直骂韩某某和鞠某,韩某某就给支某某打电话汇报情况,支某某来了之后一看处理不了,就给驻医院的警察时晓昕打电话,时晓昕来了了解情况,并出示了执法证件,该男子还是骂,孟啸生也来了,告诉该男子他俩是警察,该男子说他是警察他爹,时晓昕和孟啸生把该男子带到公安值班室进行询问,该男子拿出身份证,上面写着张春,在询问时该男子一直在骂,还用手打时晓昕脸上一拳和一个嘴巴,孟啸生用警绳将该男子控制住,巡警来把该男子带走了。10、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张某某是公主岭市中心医院神经科主任,案发当天值班,下午3点多钟发现该科走廊床上有一个醉酒的男子躺在床上不断骂着过往的患者和医护人员,然后张某某就给保卫科打电话,过了一会保卫科干事韩某某来了,把骂人的男子扶下楼了。11、被害人时晓昕陈述,证明时晓昕是公主岭市公安局东三派出所驻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公安值班室民警,和孟啸生是同事,案发当天孟啸生给时晓昕打电话说中心医院有一男子闹事,见谁打谁,中心医院的保安已经将该男子控制在保安室了,孟啸生和时晓昕先后到保安室后,看见一名男子当时喝了不少酒,时晓昕、孟啸生就向该男子出示了警官证,然后和孟啸生把该男子带到隔壁的公安值班室,这名男子一直不停的骂孟啸生和时晓昕,时晓昕和孟啸生再次向这名男子出示警官证,该男子还骂,还说他是警察的爹,然后该男子就伸手打了时晓昕脸上左耳附近一拳,又打右脸一个嘴巴,时晓昕和孟啸生就用警绳把这名男子的手和胳膊绑上了,时晓昕就给110指挥中心打电话请求警力支援,不一会巡警来了把人带公主岭市公安局东三派出所。12、被告人张春供述,证明案发当天张春在公主岭市中心医院六楼喝了半斤白酒,张春知道打仗了,但和谁打仗了不记得了,只记得好像被人打了,没有外伤,没有骂人。庭审中供述其没有打、骂警察,被警察打伤了。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张春妨害公务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春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春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春辩解其被警察打了,没有打警察,根据现有证据均能证明被告人张春在医院闹事,经报警后将依法执行公务的民警打伤的事实,被告人张春的辩解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第六十五条(累犯)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春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3日起至2018年1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邹本起审 判 员  刘爱华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