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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196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宁波市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安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郑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196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骏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安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9731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安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安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安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郑安华(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10×××#1的存款人民币2782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多廷AUT())O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尚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