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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王庆峰、肖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王庆峰,肖丽娟,王宾,肖换芳,王章收,孙秀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161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住所地:莘县振兴街115号。负责人:袁文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青,男,1962年4月4日生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资产保全中心主任。被告:王庆峰,男,1983年7月14日生人,汉族,现住莘县。被告:肖丽娟(被告王庆峰之妻),女,1981年12月15日生人,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宾,男,1965年1月4日生人,汉族,现住莘县。被告:肖换芳(被告王宾之妻),女,1967年2月18日生人,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章收,男,1971年10月6日生人,汉族,现住莘县。被告:孙秀娥(被告王章收之妻),女,1971年10月8日生人,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与被申请人王庆峰、肖丽娟、王宾、肖换芳、王章收、孙秀娥金融借款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以被告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计41元、保全费17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卜祥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少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