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秦开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矿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矿源矿业有限公司,孟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开执字第00088号申请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矿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燕山冶金铸造有限公司,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乡二道沟村,孟丽娜。申请执行人青龙满族自治县矿源矿业有限公司,女,44岁,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青龙满族自治县八道河乡二道沟,证件号码130227197210066422被执行人孟丽娜,女,53岁,地址唐山市路北区,证件号码130202195707280321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于长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