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李宇航、梅庭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宇航,梅庭军,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878号申请执行人:李宇航,男,1987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梅庭军,男,1984年11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陈霞,女,1983年3月13日,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宇航与被执行人梅庭军、陈霞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梅庭军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梅庭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72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双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