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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赵红星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赵红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东阳市吴宁东路86号。负责人田军毅,行长。被执行人赵红星,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告赵红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6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执行人赵红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未实现债权31873.4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处置,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783执208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力钢审 判 员  厉 磊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炉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