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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华娇与陈家东、XX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娇,陈家东,XX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235号原告:陈华娇,女,196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尤溪县。被告:陈家东,男,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XX丽,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娇与被告陈家东、XX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娇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华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华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陈华娇负担。审 判 长  林荣义审 判 员  彭迎庆人民陪审员  陈贵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友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