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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发甲与被申请人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发甲,孙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申2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发甲,男,195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波,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华县赤水镇程高村*组,农民。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小平,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赵发甲因与被申请人孙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5民终1343号民事判��,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发甲申请再审称:本案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被申请人借款是利用非法集资和高回报诱惑骗取,该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主张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应提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原审依法认定正确。申请人虽主张本案涉嫌非法集资和传销犯罪,但并不能提供本案涉嫌犯罪的证据线索或材料支持其主张,也不能提供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材料,原审依法审理裁判并无不当。关于其提出借款系骗取,借款合同应属无效的理由,因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亦不能成立。故申请人关于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情形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提起再审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发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郝 翎审 判 员  李 华代理审判员  左继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林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