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02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艾全胜、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艾全胜,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403号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中华西路**号桑盾大厦***室。机构代码:56253599-8法定代表人:吴同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宋剑雯,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艾全胜,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号世贸商业中心*号楼*层*********号。法定代表人:裴亚磊(ALEXANDREDESOUZAPELLEGRINI),执行董事。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全胜、北京金钱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菏泽汇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淑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美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