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1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丁志强与刘文泉、熊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强,刘文泉,熊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1民初293号原告:丁志强,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城县,。被告:刘文泉,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被告:熊建新,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南城县,。原告丁志强诉被告刘文泉、熊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后,原告丁志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志强以与被告刘文泉、熊建新已协商好再给两天时间,若这个星期还未归还,再另行起诉故向法院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4700元,减半收取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谌志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陈亚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