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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2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滨江金耀广场有限公司、天津市印象主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滨江金耀广场有限公司,天津市印象主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217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江金耀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滨江金耀广场A座5楼595室。法定代表人林立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市印象主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门外大街滨江金耀广场A座4F-3-18-3-01。法定代表人杨静,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津滨江金耀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印象主题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明伟代理审判员  廖文旭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长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