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2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朱明新非法持有枪支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明新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821刑初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明新,男,1967年7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16日、4月14日分别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7)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明新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5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娇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明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朱明新从他人手中购买1支疑似枪支(疑似火枪发射器具)用于狩猎。2017年3月14日,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接群众匿名举报后,派民警前往湖南省慈利县金岩乡茶坪村,抓获被告人朱明新,并在其家中查获疑似枪支1支。经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鉴定,送检的疑似火枪发射器具结构完整,各部件功能正常,可以有效击燃火帽上的底火,从而利用发射管内的火药燃烧产生的动能推动弹丸进行击发,该疑似火枪发射器具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明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邓某、杜某的证言,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物证照片,被告人朱明新指认物证照片,湖南省张家界市公安局刑科所张公物鉴(痕迹)字[2017]67号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朱明新的供述和辩解,抓获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明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明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明新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明新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明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朱明新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未报到,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楚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芬芬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