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01民初1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贺才荣与肖俊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才荣,肖俊忠,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01民初1517号原告:贺才荣,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系贵州勤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110371894。被告:肖俊忠,男,1968年3月7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街上。法定代表人:孟捷,系该镇镇长。原告贺才荣与被告肖俊忠、第三人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才荣以需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才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89元,由原告贺才荣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娄成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莉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