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21执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与被执行人陈鹏、赵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英,陈鹏,赵启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800号申请执行人:刘志英,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陈鹏,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赵启彪,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与被执行人陈鹏、赵启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甘0321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7月5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志英于2017年5月22日与被执行人陈鹏、赵启彪已协商解决,不再要求本院执行,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321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唐玉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增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