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5执1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凤支行与向光福、付爱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凤支行,向光福,付爱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5执168号之一申请人湖北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鸣凤支行,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鸣凤大道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068448282J。负责人陈乙瑕,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向光福,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付爱琴,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远安县。本院作出的(2016)鄂0525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但被执行人向光福、付爱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向光福名下与付爱琴共同共有的座落于远安县鸣凤镇南门路(产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远土国用(2014)第10**号)的住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向光福所有的,座落于远安县鸣凤镇南门路(产权证号:远安县房权证鸣凤镇字第××号、土地证号:远土国用(2014)第10**号)的住房。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忠审判员 陈映波审判员 朱振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