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0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军伟与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军伟,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02民初459号原告:高军伟,男,198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欣,山东鑫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杜家疃东街60号。法定代表人:于学聪,总经理。原告高军伟与被告烟台金龙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高军伟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军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高军伟负担。审 判 长 张译丹人民陪审员 吕其杰人民陪审员 魏秀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郝经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