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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3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郑成录与徐嵘、海南铭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录,徐嵘,海南铭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17号申请执行人:郑成录,男,汉族。被执行人:徐嵘,男,汉族。被执行人:海南铭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郑成录与被执行人徐嵘、海南铭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徐嵘、海南铭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徐嵘、海南铭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郑成录劳务费44576元、迟延履行金67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82元,合计4583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人郑成录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冶金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