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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3民初89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阴贤元与广安市宏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阴贤元,广安市宏泰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3民初897号之三原告:阴贤元,男,汉族,1963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被告:广安市宏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前锋区新桥乡候桥村八组。法定代表人:蒲志宏,董事长。原告阴贤元与被告广安市宏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阴贤元因病去世,本院告知原告阴贤元的法���继承人曹先玉、阴才富、阴才龙享有诉讼权利可到庭参加诉讼,后原告阴贤元的法定继承人曹先玉、阴才富、阴才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原告阴贤元的法定继承人曹先玉、阴才富、阴才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行为,应当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阴贤元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陈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