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程爱民与铜官区滨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铜官区滨江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爱民,铜官区滨江社区居民委员会,铜官区滨江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5民初1285号原告:程爱民,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珂,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文英,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官区滨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滨江大道南段附近。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告:铜官区滨江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滨江大道南段附近。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共服务中心主任。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超,男,铜陵市铜官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华,安徽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爱民与被告铜官区滨江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滨江居委会)、铜官区滨江社区公共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程爱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滨江居委会、服务中心共同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99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世纪90年代至2014年期间,原铜官山区扫把沟街道新民村委会(以下简称新民村委会)将其自有的位于老村部厂房分别出租给刘志明、杜金平及程爱民使用。承租期间,经新民村委会同意,上述三人不同程度地对承租房屋进行了返修和扩建,双方约定:如遇房屋拆迁,扩建部分相对应的拆迁补偿款由扩建人享有。2014年下半年,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上述新民村委会老村部所有房屋(含程爱民等人扩建的承租房屋)均被拆迁。2015年,经新民村委会与程爱民及刘志明、杜金平确认,三人扩建部分房屋所涉及的补偿款数额为299100元。2016年,新民村委会并入铜官区滨江社区,由滨江社区对外行使新民村委会的相关权利,房屋拆迁补偿款也一并由拆迁部门支付给了滨江居委会与服务中心。2016年,程爱民与刘志明、杜金平达成协议,约定:刘志明、杜金平将其所享有的上述房屋拆迁补偿款债权全部转让给程爱民进行债务抵偿。此后,程爱民多次要求滨江居委会、服务中心支付上述补偿款,但滨江居委会与服务中心至今均未能支付。本院经审查认为,从程爱民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来看,铜陵铭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业服饰)与铜陵市康南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南服饰)等单位与新民村委会系租赁合同法律关系,铭业服饰与康南服饰等单位系承租人,新民村委会系出租人,本案系出租人与承租人因改扩建房屋被征用产生的补偿款如何分配产生的纠纷。就租赁合同的实际情况而言,如当事人就上述款项的归属存在争议,有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当按法律规定等处理。本案中,新民村委会分别与铭业服饰、康南服饰签订了《房屋租赁补充协议》、《房屋租赁合同》,上述合同明确约定:改扩建房屋拆迁时,相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必须属铭业服饰等单位所有,凡属政府给企业拆迁所享有的相关政策也由铭业服饰等单位享有。上述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依据双方约定,新民村委会老村部改扩建房屋被征用后产生的补偿款应归承租人铭业服饰与康南服饰等单位所有。但程爱民在本案中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又明确约定:上述补偿款归刘志明、杜金平、程爱民个人所有,刘志明、杜金平同时以个人名义将上述补偿款相对应的债权全部转让给程爱民个人。就补偿款的归属而言,刘志明、杜金平、程爱民认定的归属主体与法律规定的归属主体并不一致。另,关于债权转让的形式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刘志明、杜金平、程爱民三人虽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刘志明、杜金平以个人名义将补偿款债权转让给了程爱民个人,但就本案而言,刘志明、杜金平、程爱民均没有履行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综上所述,程爱民在本案中以个人名义主张全部补偿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爱民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国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雪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