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02财保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解除、解成红与刘利军、樊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利军,樊国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02财保5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解成红,男,66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刘利军,男,32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被申请人:樊国胜,男,35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人解成红与被申请人刘利军、樊国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的(2017)内0902财保58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樊国胜所有的蒙JJ96**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解成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扣押被申请人樊国胜所有的蒙JJ96**号宝来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解成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利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