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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辖终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奥映星光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奥映星光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奥映星光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7号1幢2068室。法定代表人:郑之东,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晓阳,北京市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西关路20号3号楼923室。法定代表人:蔺超欣,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亚飞,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道伟,北京市京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奥映星光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映星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北京塞尚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尚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6037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奥映星光公司上诉称:奥映星光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而非朝阳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奥映星光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对于奥映星光公司的上诉,塞尚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塞尚公司系依据其与奥映星光公司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拖欠的房租等,故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所涉租赁标的房物所在地的法院专属管辖。因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居间合同》第一条第一款载明:房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之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奥映星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奥映星光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王 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金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