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3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35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许泾村八队,组织机构代码76559531-7。法定代表人王文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五联路151号2号房,组织机构代码69785064-5。负责人刘立长,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上三北路,组织机构代码14934904-0。法定代表人孟庆安,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上海慧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7856855.06元及逾期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暂无银行存款,在昆山范围内亦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昆山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刘立长、合肥宏伟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孟庆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上述事实有各单位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商初字第00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柴叶红人民陪审员 叶卿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金苏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