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陈敬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陈敬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兴茂钛白制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通元镇通北村7组1号。被执行人:陈敬哲,女,196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29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敬哲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照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