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莫应忠、覃凤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莫应忠,覃凤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1121号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长凯路20号综合楼第四层。法定代表人:李云川,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维,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福盛,广西大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莫应忠,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被告:覃凤秋,女,1969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林县。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莫应忠、被告覃凤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原告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嘉力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刘媛媛人民陪审员 吴桂香人民陪审员 梁志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燕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