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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9

案件名称

徐松桥与逄士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松桥,逄士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226号原告:徐松桥。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鹏、刘治国。被告:逄士章。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显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责人:李东峰。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芬。原告徐松桥与被告逄士章、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申请对原告伤残等级参与度进行司法鉴定,需中止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曹先智人民陪审员  赵成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邓文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