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宋国甫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73号原告宋国甫,男,汉族,1976年2月4日出生,住址濮阳县,联系。委托代理人朱景浩,河南尊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77988732A,住所地濮阳市五一路西段与振兴路交叉口东50米。负责人关永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利丹,该公司员工,联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甫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甫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