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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执5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建设与连云港柯德康工贸有限公司、徐进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设,连云港柯德康工贸有限公司,徐进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882号申请执行人:徐建设,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连云港柯德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环城西路。法定代表人:徐进练,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进练,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徐建设与连云港柯德康工贸有限公司、徐进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6)苏0707民初8477号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本金470000.00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并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房产、工商登记、车辆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柯德康工贸有限公司有赣国用(2014)第56号土地一宗,但已有查封在先,本案已轮后查封,在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书面谈话,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诗代理审判员  杨 杰代理审判员  徐晨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璐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