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23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与吴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吴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3民初551号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屏南县古峰镇国宝路宝山小区15号B幢908室。法定代表人:李振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学进,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副总,被告:吴翠华,女,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屏南县人,户籍地屏南县,住屏南县,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翠华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对被告吴翠华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吴翠华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屏南县安康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作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枝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