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行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杨社群与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社群,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2行初73号原告杨社群,女,1958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三门峡市河堤北路。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区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社群诉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一案中,原告杨社群于2017年5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社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社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社群负担。审 判 长 吴洁梅审 判 员 刘 毅代理审判员 李 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