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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3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韩松庭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韩松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3执11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和谐路1号楼政府4楼。被执行人韩松廷,男,汉族,63岁。本院在执行新疆环宇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与韩松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韩松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向被执行人韩松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案件款114160元,并负担执行费161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松廷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环宇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韩松庭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韩松庭目前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环宇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 更多数据: